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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城建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日期:2016-05-25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术管理,规范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河南城建学院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河南城建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校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专家、学术骨干等代表组成。

学术委员会人数为21-29的单数,根据学校学科、专业情况与实际需要,可适当增减委员名额。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由校长聘任,每届任期四年。委员退休或离开相关岗位,校长可以聘任或指定其他人员作为正式委员参加活动。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因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不再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二)在任期内退休、工作变动或调离学校;

(三)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四)违法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损害学校声誉或权益;

(五)利用内部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六)因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委员职务。

第七条各学院(部)应设立相应的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成员应为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的成员),并接受校学术委员会指导,其章程可参照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制订。

第八条根据工作需要,校学术委员会可成立若干常设或临时性的学科组或评议(评审)组,负责审议相关学术事项。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可召集学院(部)学术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

第三章 职责与任务

第九条评议学科专业建设、科技发展、师资队伍建设等学校重大发展规划。

第十条评议年度进人计划和拟引进的优秀人才;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

第十一条根据需要评议确定我校教学科研基金资助的重点方向和项目;评议向国家、省(部)、市(厅)推荐的重大研究项目、教学科研成果奖励、平台建设项目等。

第十二条开展学术评价、学术咨询;受校长委托对其他学术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十三条指导各学院(部)学术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四条指导全校性的学术活动,推动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氛围,弘扬科学精神。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时,校学术委员会可邀请校内外有关专家参加会议,充分听取意见。

第十六条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主任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办公会议,商讨、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可临时召集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有关学术事项。特殊情况下,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可委托副主任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十八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得无故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不能出席者应事先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在不少于三分之二正式委员到会的情况下才能召开。

第十九条校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问题,要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与会委员超过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条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由议题提交部门派专人负责记录,并将会议纪要及结果于会议结束一周内,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后通报全校。

第二十一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事项严格保密。在讨论、审议、评定与本人或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应回避。

第二十二条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其常设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科研(社科)处,负责处理校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为校学术委员会提供必要的经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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