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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河南省教育厅2012年度科技成果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4-18    作者:     来源:     点击:

校属各单位:

河南省教育厅2012年度科技成果奖申报工作及2012年度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遴选工作已经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类别及范围

2012年度省教育厅科技成果奖,具体分为科技进步奖和优秀科技论文奖两大类别。奖励设壹等奖和贰等奖两个级别。

省教育厅科技成果奖主要奖励在技术发明、技术开发、产学研用结合与科技成果推广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社会公益(含软科学)研究中,所产出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比较显著的科技成果,以及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理论水平较高的科技著作和科技论文。

成果形式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科技著作(不含科技教材)、软科学研究报告、科技论文、古籍整理成果等。

二、申报成果的完成期限

⒈ 科技成果的完成、鉴定期限为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⒉ 科技著作是指公开出版发行的专著,期限为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⒊ 科技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期刊发表的文章,期限为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⒋ 继续申报河南省科技进步奖的成果须经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科学技术成果公报》公布,并具有科技成果登记号。

三、申报成果的专业分类

根据《河南省科技进步奖专业分类》规定和教育系统实际,省教育厅科技成果奖主要包括以下25个专业分类:

农业,林业,养殖业,国土资源与利用,轻工,纺织,化工,无机非金属材料,金属材料,机械,动力与电气,民用核技术,电子与通讯、仪器仪表,计算机与自动控制(含现代教育技术),土木建筑,水利,交通运输,技术基础,环境保护,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医疗卫生,中医中药,药物与生物医学工程,公安科技,软科学(含古籍整理研究成果)。

四、申报成果的条件与要求

⒈ 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必须是教育系统在编教师、职工和研究人员,不包括从校外聘请的兼职教师、研究人员及出国逾期未归人员。

⒉ 有多个单位共同合作研究产生的成果,由第一完成人所在单位申报。如遇第一完成人调动等特殊情况,可由第二完成人所在单位申报,但必须提供第一完成人及其所在单位签署的书面意见。其他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原则上不得直接申报。

⒊ 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的数量和排序应与《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等评价证明文件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科技著作的主编及其他编辑人员,应以原著排序为准。科技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限额按省科技进步奖规定执行,即单项授奖人数限额为15人以内,单项授奖单位数限额为10个以内。

⒋ 多卷本著作最后一卷的出版日期应符合规定期限,并以整套著作申报。丛书可以以其中独立完整的著作单独申报。

⒌ 多人合作撰写的科技论文集,不能作为科技著作类成果整体申报,可以由其中独立成篇的论文第一作者申请自然科学奖。发表于一种刊物的同一标题的系列科技论文应整体申报。

五、申报方式、材料与要求

2012年度申报工作采取网上和纸质申报相结合的方式。

⒈ 申请人须通过“河南省高校科技管理云服务平台—成果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由学校科技管理部门负责人员进行网上审核。网上申报流程和有关注意事项请查看申报系统“通知公告”栏目相关内容。

网上申报地址:河南省高校科技管理云服务平台—成果申报系统,网址:http://www.rcloud.edu.cn

网上申报时间:2012年4月19日—5月4日。学校教师申报时间截至5月4日24:00。

⒉ 纸质材料要求:申报参评科技进步奖,需填写《河南省教育厅科学技术成果奖申请书》,一式2份,其中1份应附完整原件材料1套(包括推荐书附件目录1—5)。合作完成的科技成果,各主要完成单位应在推荐书“主要完成单位”栏内加盖公章。

科技著作类成果应提供样书1套,并按省科技进步奖(科技著作类)申报要求提交有关图书质量证明材料。

申报参评优秀科技论文奖,需填写《河南省教育厅科技论文奖申请书》一式2份,其中1份应附论文原件。

申请者须将申报材料装入档案袋内,并在档案袋封签上标注以下内容:成果名称、专业分类、申报单位、主要完成人姓名等。两袋以上分装的同一项成果材料应捆绑在一起。

纸质材料集中受理时间及地点:2012年5月8日——9日,校科研处(行政楼404,电话:2089073)。

3.评奖结束后,无论成果是否获奖,除科技论文原件外,其它申报材料概不退回,请申请人自留底稿和档案件。

本通知附件及有关电子表格,可在河南省高校科技信息网下载,网址:http://est.haedu.gov.cn.

                                                          

                                                           科 研 处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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