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学术交流活动,营造浓厚的校园学术氛围,加强科研与学术活动的规范管理,在《河南城建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院行〔2011〕201号)基础上,做出补充规定。
第二条 本补充规定针对的学术交流活动类型主要有:由各个院(部)主办或承办的各级各类学术会议和学术报告;根据学科建设及科研实际需要,邀请校外专家所做的学术交流、文化艺术传播和科普为内容的学术讲座。
第三条 学术交流活动实行院(部)和职能分管部门两级负责制。各类学术活动由主办或承办的院(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重要的大型综合会议由学校统一组织协调。
第五条 校内各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应明确举办单位。举办单位要将学术活动的名称、时间、地点、议题、主讲人、拟参加人员等情况,向科研(社科)处进行备案,并作为教学单位计算科研工作量的依据。
第六条 学术活动内容要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凡涉及宗教及意识形态领域的需经宣传部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
第七条 学术活动涉外的,要符合外事工作政策及保密纪律等相关要求,凡邀请外籍专家主讲或参与的学术活动,需经国际合作交流处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八条 学术活动实施前,举办单位应提前通过学校网页公告或学术活动海报形式,明示活动内容,加强宣传;学术活动结束后,要及时收集文字讲稿或视听资料,及时总结材料,确保学术活动成效。
第九条 本补充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科研(社科)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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