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校教师学术著作出版的规范管理,加强学术诚信教育和管理,做出此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针对的学术著作包括学术专著、译著、编著和科普类图书,第一著作人必须为我校教师,且第一单位署名为我校。
第三条 学术著作的出版单位必须为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站可以查询到的合法出版社,出版社等级以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站列示信息为准。
第五条 学术著作的出版,著作人文责自负。学术著作出版的相关费用由著作人自筹,在符合相关经费规定的前提下,可从著作人对应科研项目中支出。
第六条 拟出版的学术著作内容要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凡涉及宗教及意识形态领域的需经宣传部审批通过后,方可正式出版。
第七条 学术著作由外文书写的,著作人需提供对应中文译文和外文书稿的对照稿,经国际合作交流处对内容组织审核后,方可正式出版。
第八条 鼓励学术著作出精品,对于学校组织的学术著作认定和评审中被评为优秀和良好等级的著作,给予一定奖励。
第九条 本补充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科研(社科)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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